(2)全文才的政見與主張之六
"落實中央政府制定或推動之原住民族相關政策"篇
中央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義旨是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法令。
如果我當選!
一定督促縣政府遵守中央制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1條及第22條的立法精神。
一定督促縣政府主動協助部落規畫 傳統領域的劃設。
註: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第22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